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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省市县安委会部署要求,镇政府制定了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认真学习领会习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突出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3月底,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深刻汲取市内外典型事故教训,持续深化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理、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有效的防控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全镇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突出季节性,紧盯大风、寒潮、大雾等极端天气易发,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较多,生产经营性活动活跃等特点,盯住重点,整治难点,严管严控冬季各类安全风险;突出针对性,深刻吸取近期“10·29”南京金盛百货火灾、“11·18”浙江有限空间事故、“11·21”河南安阳厂房火灾、“11·21”山西太原江阳化工厂爆炸、“11·24”乌鲁木齐高层住宅楼火灾、“12·2”徐州经开区项目工地火灾事故等省内外典型事故教训,重点关注全国、全省、全市“”等重大活动,举一反三,做好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时段安全防范工作;突出全面性,所有村(居)、企业、部门都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全领域、全行业、全链条、全流程落实排查整治,对隐患整改进行综合研判会诊,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力量,构建群防群治监管格局,最大限度消除监管盲区;突出长效性,坚持制度建设、机制建设贯穿始终,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安全监管,夯实村(居)、企业等基层安全基础,全面强化系统性、根本性安全治理。重点对11个行业领域56条重点治理内容开展专项治理。

  1.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全面的冬季安全生产自查活动,严格做好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工作,确保危化品生产、储存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企业是否存在赶工期、抢产量、超负荷生产运行,是否存在“三违”现象,是否擅自在生产现场设置职工休息室、现场办公室。

  3.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是否做好设备设施、原辅料、工艺过程、操作指标等变更风险辨识,是否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开展变更培训。

  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将专业燃放类的产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库房、储存药量超过核定储量、购进超标违禁产品、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等问题;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存在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在零售场所内设置床铺等问题。

  1.是否编制完善燃气保供应急预案,及时更新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根据缺口等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实施有序压减;是否做好停复气通知公告,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用户停复气期间安全指导。

  2.是否对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车库、地下和半地下室、群租房等燃气使用安全重点薄弱区域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3.餐饮等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是否存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等问题,是否将餐饮场所老化橡胶软管全部更换为金属包覆管。

  4.是否存在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问题;是否运用电视、网络和移动客户端等加大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宣传力度,经常性提醒居民用户开窗通风、人走关阀。

  5.是否规范管理瓶装燃气企业市场秩序,是否持续推进“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是否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1.“两客一危”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针对冬季运输安全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培训;是否针对冬季运输特点按规定强化车辆检测、二级维护保养以及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包车标贴。

  2.“两客一危”企业是否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是否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是否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3.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是否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规的车辆出场情况。

  4.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装货人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是否加强部门联动检查执法,严肃查处“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超限超载、违反禁令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整,隐患判定是否准确可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是否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是否按照省明确的9种重点自建房,推进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2.是否加快推进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一栋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1.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以包代管、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等问题;是否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隐患整改。

  2.是否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并严格按方案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到场带班检查;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临边、洞口防护是否到位。

  3.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产品是否配备合格产品并正确使用。基坑及支护、高边坡、高支模、脚手架、操作平台、塔机攀爬、临边洞口等存在高坠及坍塌风险部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4.施工单位是否盲目抢赶工期、野蛮施工;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岗位清单、管理档案等不健全。

  5.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治安防火值班制度;工地和集宿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等问题;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1.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文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医疗场所、养老院、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是否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是否被占用、堵塞。

  2.商场、市场等商业场所调整为餐饮、娱乐、儿童活动场所、仓库等功能后,是否造成疏散宽度不足或防火分区超面积、火灾荷载增大、消防设施不配套等问题;餐饮场所厨房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是否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是否经常清洗烟道,烟道周边是否堆放可燃物;是否违规设置夹层、中间仓库,是否违规占用中庭、走道或室内步行街,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是否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在屋面、地下室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仿真“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是否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

  3.商场、市场等商业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闪点小于60℃的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停放或充电。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存在影响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是否存在影响消防水池、消防电源持续可靠供水、供电的缺陷。

  5.是否根据业态、危险源等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否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九小场所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是否组织过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是否做到“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是否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是否能及时到场并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1.是否存在渔船证书失效,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违规买卖、出租、出借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现象;是否存在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或持证等级偏低、普通船员未持证或“人证不符”、未足额办理雇主责任保险等问题。

  2.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自动舵、电线电路私拉乱接、厨房液化气瓶存放不规范,以及救生、消防、通信、导航等配备不齐,超员、超载,帆张网、笼壶作业渔船配载不规范等问题。

  3.是否存在渔船审批手续和业务流程不规范,未经审批、检验擅自建造、改造涉渔船舶等问题;是否存在定人联船、编组生产、定时点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渔船进出港不报告或报告不规范、北斗“不在线”、“三率”通报未整改等问题;是否存在渔港执法站点标准化建设、监管力量配备不能满足监管需求,渔港常态化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4.是否存在涉渔乡镇船舶拆解处置不到位,借名登记渔船未及时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打击合力不足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和AIS,未将渔船值班瞭望、商渔船防碰撞操作列入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内容等问题。

  1.仓库内是否使用明火;可燃材料仓库内是否设置配电箱及开关;电动的叉车、平板车、自行车等充电场所是否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2.厂房、仓库内是否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有醒目的指示标识,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厂房、仓库周边是否占用防火间距堆放物品。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包含火灾现场处置方案,是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等安全技能培训,是否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4.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维修以及涉及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厂中厂”出租方是否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是否将厂房、场所和设备出租给装备落后、风险较高、管理混乱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充分了解承租方的生产工艺、原料产品、设备设施,是否为其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条件。

  6.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出租方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附属设施设备,是否明确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对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同一生产区域涉及两家以上承租方的,出租方是否明确各承租方的职责,是否将可能危及其他承租方的生产作业行为设置在同一厂房(车间)内;承租方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协议,是否存在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私自改变生产工艺等行为。

  7.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企业、车间、班组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明确专兼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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