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
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石化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4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针对石化企业提出具体要求。2015年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中提出要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7 年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行业》(HJ 853-2017)。2018 年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石化行业 VOCs专项整治方案。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针对石化行业明确提出综合治理工作内容。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出具体要求。2021年印发的《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 号)明确提出要针对涉VOCs的10个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整治。
综上,国家和生态环境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都比较复杂,为更加科学、精准制定减排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该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绩效水平,促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绩效指标分级要求、减排措施要求、核查方法、实施与监督共八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重污染天气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也可作为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提升全过程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的参考。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以外购单体为原料的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以外购单体为原料的合成橡胶制造、以外购单体为原料的合成纤维聚合体制造等行业的泄漏检测与修复、储罐、装载、污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加热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和运输监管等绩效指标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入。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重污染天气、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工艺有机废气、工艺加热炉、真实蒸气压、密闭、挥发性有机液体、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双重密封、全液面接触式内浮顶、泄漏检测与修复、蓄热燃烧装置、催化燃烧装置、去除效率、清洁运输方式、燃料型炼油企业、炼化一体化企业、传统炼化一体化企业、新型炼化一体化企业、单位原(料)油碳排放量等 24 项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基于典型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排污情况,从泄漏检测与修复、储罐、装载、污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加热炉、延迟焦化及酸性水储罐、火炬、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监管和单位原(料)油碳排放量等 13 个方面提出企业绩效评级指标。石油炼制与炼化一体化企业的碳排放量核算依据《中国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版)》。
根据企业绩效指标的差异化情况,本标准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分为 A 级、B 级、C 级和 D 级四个级别。
差异化绩效等级既可作为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执行差异化减排措施的依据,也可作为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企业差异化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依据。
本标准绩效指标的制定是以《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为基础,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 号)中的鼓励性要求为引领,结合企业实地调研现状,确定了差异性较强、可操作性较高的指标要求。
核查方法是本标准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该部分规定了减排措施核查和绩效等级核查方法,包括现场核查方法和台账(资料)核查方法等内容。
通过绩效分级措施,可以有效推动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相关企业的 VOCs 污染控制,尤其是储罐、装载、设备动静密封点、污水处理站等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并为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的VOCs 治理指明方向和思路。相关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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