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信息显示,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被没收检验样品,并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显示,案件名称为“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为“盐市监处罚﹝2024﹞175号”。
2023年4月,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室内加热器20台,规格型号:天羽33号2690W220V~50Hz,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23-2007。2023年9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生产的室内加热器进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依据《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9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同规格型号的室内加热器。现场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表示对检验结论的异议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检。
2024年2月27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处理意见为“维持原结论”。
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送达了该通知书,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截至案发日止,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生产案涉室内加热器20台,其中17台已对外销售,销售单价238元/台;抽样数量为3台,其中1台为备样,2台为检验用样品,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确认检验用样品为无偿提供。案涉产品货值金额为4760元,每台成本为237元,故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7元。
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决定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