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浩特市政府公布《锡林浩特市市政服务发展中心“9·2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9月22日10时35分左右,锡林浩特市市政服务发展中心职工在装卸路灯杆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4.6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锡林浩特市市政服务发展中心“9·22”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锡林浩特市市政服务发展中心。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152502MB1G259416;开办资金:2736万元;住所:锡林浩特市政府三号楼;业务范围:道路新建、扩建、桥梁维修工程;道路挖掘审批;城市照明维修及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道路标线施划。
9月22日上午8时左右,锡林浩特市市政服务发展中心照明股股长洪某江安排自卸吊装车司机韩某某、工人李某勇、常某伟、尹某、白某元等五人到白音街与二连路东侧丁字路口往东拆除样品路灯。现场的作业程序为:拆除路灯底座螺栓,韩某某将吊装车支臂固定好,通过遥控器操作吊臂把路灯杆放倒后吊运到车厢里,其他工人拆卸路灯头。10时30分左右,路灯拆除工作进入收尾阶段,韩某某说路灯杆的法兰盘位置摆放不够靠里,车厢后外面露出路灯杆太长,要上车查看路灯杆摆放情况;此时李某勇、常某伟、尹某、白某元正在吊装车旁边整理路灯灯头,突然听见一声响,看见韩某某在车厢下方地面躺着,面朝上,意识不清醒。
吊装车车牌号为蒙H61315,车辆所有人为锡林浩特市市政服务发展中心,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品牌型号为徐工牌XGS5310JSQJ6,车辆注册日期为2023年7月。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1000Kg,整车质量20700Kg,随车起重机最大力矩350KN·m,外郭尺寸长12米,宽2.55米,高3.96米,车厢高1.4米。
韩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死者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14.6万元。
10时37分,洪某江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线分,救护车将伤者送往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进行救治;
11时02分,经医生会诊建议立即手术,因主治医生正在进行其他手术,预计5小时后才能对其进行手术;
伤者于9月22日至26日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9月26日19时05分,韩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死者韩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站在车厢里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且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在车厢内作业过程中意外坠落导致脑部受伤,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锡林浩特市市政服务发展中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向市政中心下发监察建议,要求聚焦单位职能职责,深化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