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服务网近日发布信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据介绍,2023年4月,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室内加热器20台(规格型号:天羽33号 2690W 220V~50Hz,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23-2007)。2023年9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室内加热器进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相关产品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标准。
截至案发日止,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生产案涉室内加热器20台,其中17台已对外销售,销售单价238元/台。
据悉,浙江菲斯格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决定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室内加热器3台(检验样品);罚款人民币9996元;没收违法所得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