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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为了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方便市民查阅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烟台市物价局根据近年来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编辑了2014《市民缴费指南》(以下称《指南》),日常收费标准市民可随时查询。《指南》收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主要选择了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部分,均属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畴。《指南》收录以外的部分,市民如需咨询,可以登录烟台市物价局网站查询,价格投诉可以拨打12358。

  2.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居民照明用电价格0.5469元/千瓦时。自2012年7月1日起,居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每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执行 0.5469元/千瓦时;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执行 0.5969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执行 0.8469元/千瓦时。

  2.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7号),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不含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用电)用电价格,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0.555元∕度执行。

  热费控制上限:计量供热试点期间,如计量用热收费额大于面积收费额,执行面积收费标准。现行面积供热价格为24.50元/米2。

  供热停用费用结算: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申请对整个采暖期停热,免交该采暖期基本热费。因特殊原因在供热期内申请停、用热,经确认后,基本热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

  热费预交:按《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按面积计费标准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退还余款。

  (三)依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用暖价格,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一)停、用热服务收费标准1、散热器拆、装费。用户办理停、用热手续,需由供热企业拆、装散热器的,安装、拆卸费分别为25元/组;实行分户控制,不需拆、装散热器的不收费。2、放水费。用户于11月1日至15日期间办理停、用热手续,需放供热系统内软化水的,放水费为15元/次;用户于11月16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停、用热手续,需放供热系统内热水的,放水费为30元/次。3、管网平衡调试费。用户于11月16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停、用热手续,需放水并进行管网平衡调试的,管网平衡调试费为50元/次;不需要放水的不收费。4、停热补偿。正式供暖开始后需以拆装散热器方式停、用热的用户,申请人需要承担在拆、装散热器期间单元其他用户的停热补偿,补偿标准按停热时间、需补偿用户的供热面积、分时段热费标准计算。如申请人能够提供由单元内其他住户签字认可,免于向供热企业提出拆、装散热器期间停热补偿要求书面证明的,不需承担停热补偿。(二)停、用热期间的供热费计算办法因供暖期内气温变化,热耗不同,在供暖期间办理停、用热手续的用户,热费按实际用热天数,实行分段计算。11月16日至11月30日、次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每日热费按供热期日平均热费的80%计算;12月1日至次年1月8日、2月8日至3月16日,每日热费按供热期日平均热费计算;1月9日至2月7日,每日热费按供热期日平均热费的120%计算。供热期日平均热费=供热期热费标准÷供热期天数(三)停、用热用户供热费结算办法用户已足额缴纳供热期热费的,申请办理停热手续时,供热企业在收取相关费用后,按实际供热天数结算供热费,余额同时退还用户。用户在供热期间申请办理用热手续的,供热企业按该用户实际供热开始日至供热期结束日收取供热费,不得要求用户缴纳整个供热期的热费。(四)欠费滞纳金标准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供热费的,供热企业可自供热之日起至实际缴费之日止,向用户每日收取不高于欠费额0.3‰的热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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